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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加强数据共享破解遗产继承“自证循环” |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 继承新闻 | 人民法院报、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官网等

安徽数据资源局 家事法苑
2024-08-23

安徽加强数据共享破解遗产继承“自证循环”

时间:2021年08月24日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文链接: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1-08/24/content_208809.htm?div=-1

安徽加强数据共享破解遗产继承“自证循环”    

    让年近七旬的老人为离世近百年的祖父母开“死亡证明”;证明“我爸是我爸”才能提取病逝父亲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类似遗产继承公证陷入“自证循环”的案例并不鲜见。日前安徽省相关部门联合推进公证服务便民化,加强数据共享。    

    安徽省相关部门近期印发了《加强数据归集共享推进公证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方案明确,相关数据依法依规共享使用,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合法利用。公证部门通过安徽省司法厅统一申请调用数据;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安徽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申请调用数据;企业和群众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托“皖事通”APP直接调用本企业、本人相关数据。

安徽新闻

打破遗产继承“自证循环”

我省加强数据归集共享 推进公证服务便民化

时间:2021年8月12日

来源: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sjzyj.ah.gov.cn/public/7061/40457683.html

遗产继承公证陷入“自证循环”并不鲜见,如,让年近七旬的老人为离世近百年的祖父母开“死亡证明”;证明“我爸是我爸”才能提取病逝父亲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解决这类难题,省数据资源局会同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近期印发《加强数据归集共享推进公证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

我省根据《安徽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梳理出法定继承、小额继承、遗嘱继承、放弃继承权声明、股权(股东资格)继承、个人独资企业继承、其他继承等7种遗产继承公证情形,涉及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身份证信息、户籍及户籍变动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等32个材料目录、620多个数据项,形成《安徽省公证类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并依据该清单建设标准一致、共建共用、动态更新的公证类数据目录体系。

对《责任清单》中已归集的数据,我省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总体框架体系,加强数据治理,完善数据服务,做到及时有效共享应用;对尚未归集的数据,明确数据的责任部门、提供方式、更新周期等,实现相关数据“应汇尽汇”。截至目前,我省已完成国家部委婚姻登记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信息、收养信息(国内)5个接口和省直单位15个接口的归集工作。

方案明确,相关数据依法依规共享使用,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有序共享、合法利用。公证部门通过省司法厅统一申请调用数据;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申请调用数据;企业和群众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托“皖事通”直接调用本企业、本人相关数据。

法规政策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加强数据归集共享推进公证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年7月30日

来源: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sjzyj.ah.gov.cn/szjh/zcfg/40453870.html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加强数据归集共享推进公证服务便民化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组织实施。

 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7月20日


加强数据归集共享推进公证服务

便民化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公证服务类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发挥数据资源在推进公证服务便民化方面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政务数据作用,把推进公证服务便民化与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为民办实事结合起来,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政务服务结合起来,与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落实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结合起来,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办理公证的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编制公证类数据资源目录。

按照主要证明材料、财产证明材料和补充证明材料三种类型,全面梳理《安徽省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中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信息、户籍及户籍变动信息、婚姻登记信息、收养信息(国内)、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信息、离婚案件判决结果和宣告死亡信息、司法鉴定信息、不动产信息、车辆所有权信息、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公积金等32类数据目录为主要内容,编制《安徽省公证类数据共享责任清单》(附件1),明确数据归集共享责任。省有关单位要对照清单内容,依据《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安徽省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标准规范,完整编制公证类数据资源目录,明确数据来源部门、对应信息系统、提供方式,以及数据基本信息、数据项、共享属性、更新周期等要素,推动数据目录基本要素全省统一,形成标准一致、共建共用、动态更新的公证类数据目录体系。(牵头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数据资源局,协同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管局、省乡村振兴局、省残联、省高院,协同责任单位以下简称“省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7月底前。)

(二)推进公证证明类数据归集汇聚。

对《安徽省公证类数据共享责任清单》中已完成归集的数据,省有关单位要依托江淮大数据中心总体框架体系,加强数据治理,完善数据服务,加强共享力度,做到及时有效共享应用,增强数据对公证业务的支撑作用;对《安徽省公证类数据共享责任清单》中尚未完成归集的数据,省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摸清本单位本系统相关数据的资源底数,通过数据库表、接口服务等方式,在江淮大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完整注册、挂载相关数据资源,实时向平台汇聚和动态更新数据,实现相关数据“应汇尽汇”。省数据资源局要加大数据归集共享的统筹协调力度,加强江淮大数据中心共享交换平台技术保障工作,及时申请、发布婚姻登记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死亡医学证明、遗体火化信息、收养信息(国内)等国家部委数据服务接口,配合支持省有关单位做好省级相关数据整合汇总、归集共享、在线查询核验等工作。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切实做好公证机构与用证部门之间信息共建共享工作。(牵头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数据资源局,协同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完成时限:已归集数据立即共享,其余数据2021年8月20日前完成归集共享。)

(三)依法依规共享使用数据。

各市、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共享使用相关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的,数据使用部门在江淮大数据中心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的,数据提供部门应列明申请使用该数据的条件,数据使用部门应明确申请使用的具体应用场景和法律法规依据,经提供部门审核授权后使用。公证部门通过省司法厅统一申请调用数据;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通过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统一申请调用数据;企业和群众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依托“皖事通”直接调用本企业、本人相关数据(数据共享使用流程详见附件2)。各市、各有关单位在使用公证证明类相关数据时,应遵循“用户本人授权”原则,建立数据授权使用和可信追溯机制,确保公民隐私和敏感数据在共享过程中得到精准授权、全面留痕、充分保护,切实保障数据安全有序按需共享、合法利用。建立疑义信息快速校核机制,公证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当及时向数据提供部门反馈、校核。(牵头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数据资源局,协同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8月底前。)

(四)加快主题和专题数据库建设。

深化江淮大数据中心和省司法厅公证业务系统、有关单位业务系统的对接,建设公证证明主题数据库。各有关单位要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根据主题数据库内容,进一步梳理本部门实际业务场景需求,填写《数据需求摸底表》(附件3),省数据资源局要以需求为牵引,统筹建设亲属关系证明、财产关系证明等专题数据库,不断提升数据共享便利公证服务能力。(牵头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数据资源局,协同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完成时限:2021年9月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长期坚持。)

(五)开展数据赋能应用。

加强数据资源与业务应用的深度融合,在解决遗产继承公证难的基础上,进一步挖掘数据资源价值,梳理总结可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减材料、减填写的相关公证事项,形成《数据赋能公证事项清单》(附件4)。推动相关数据在城市房屋所有权委托、动产物权委托、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处理事务的遗嘱、认领亲子、法定监护、亲属关系、离婚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等公证服务方面的应用,不断拓宽公证证明数据应用场景。(牵头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数据资源局,协同责任单位:省有关单位;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数据质量管控。

按照“谁采集、谁负责,谁校核、谁负责”的原则,省有关单位要落实数据质量责任,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做到一数一源、一源多用,实现一次采集、多方应用,及时对本单位本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校核确认、动态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可用性,所提供的数据与本部门掌握数据一致,实现数据状态可感知、数据使用能追溯。

(二)加强数据安全管控。

建立数据共享安全审查机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谁经手、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数据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安全责任,加强数据共享规范化管理,确保数据全过程安全。省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对数据共享交换涉及的系统进行安全管理防护,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保障数据共享交换的网络和信息安全。

(三)健全数据依法合规使用机制。

在数据使用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授权使用方式、范围和期限,按照确定的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改变数据使用方式,不得超范围、超期限使用数据,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提供给第三方。因违规使用数据、数据泄露等情况造成影响,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四)探索创新应用新模式。

拓展数据共享在不动产、银行存款、保险、股票、股权、基金、公积金、车辆、船舶等其他公证服务方面的应用,整合利用已有移动办证端口,提高在线申办公证服务水平,接入“皖事通办”平台,对学历学位证书、驾照等高频公证服务事项实行全流程在线办理、“一网通办”。鼓励各地各部门依托数据共享拓展更多应用场景。

(五)加强总结宣传推广。

省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平台,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宣传推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公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附件:

1.安徽省公证类数据共享责任清单

2.数据共享使用流程

3.数据需求摸底表

4.数据赋能公证事项清单

附件

附件1:

安徽省公证类数据共享责任清单 

序号

类别

目录名称

提供部门

数据项

归集情况

1

主要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信息(含结婚、离婚)

民政部

男方姓名,男方身份证件号码,男方出生日期,男方国籍,男方户籍,男方地区,女方姓名,女方身份证件号码,女方出生日期,女方国籍,女方户籍,女方地区,业务类型:结婚或离婚

已归集

2

补充证明材料

涉外婚姻信息

男方姓名,男方身份证件类型,男方身份证件号码,男方出生日期,男方民族,男方国籍,男方婚姻状况,男方文化程度,男方职业,男方户籍,男方地区,女方姓名,女方身份证件类型,女方身份证件号码,女方出生日期,女方民族,女方国籍,女方婚姻状况,女方文化程度,女方职业,女方户籍,女方地区,登记日期,登记号,机关编码,男方结婚证印制号,女方结婚证印制号,复婚标识,登记员,统计归属,男方证件情况,女方证件情况

未归集

3

主要证明材料

遗体火化信息

死者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民族,国籍,住址,火化证编号,安葬时间,火化机构,火化时间,死亡原因,死亡日期

已归集

4

主要证明材料

收养信息(国内)

被收养人姓名,被收养人身份证件号码,被收养人性别,收养人男方姓名,收养人男方身份证件号码,收养人女方姓名,收养人女方身份证件号码,收养证编号,登记日期,收养类别

已归集

5

主要证明材料

死亡医学证明

国家卫生健康委

死者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年龄,民族,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常住地行政区划,户籍地行政编码,户籍地址,死亡证明编号,死亡原因,死亡日期,死亡地点,家属姓名,家属电话,最高诊断单位,最高诊断依据,填报单位,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名称,其他疾病诊断名称,死者生前工作单位,死亡证明发证机关,死亡证明生成时间

已归集

6

主要证明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儿姓名,新生儿性别,出生日期,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件号码,父亲年龄,父亲民族,父亲国籍,父亲住址,母亲姓名,母亲身份证件号码,母亲年龄,母亲民族,母亲国籍,母亲住址,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出生医学证明版本,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日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出生地点,出生地-区县,出生地-省,出生地-市,出生档案编号,医疗机构名称,出生孕周,出生时间,分娩方式,出生体重,出生身长,出生健康状况,出生胎次,孕产妇产次,是否高危妊娠,孕产妇健康状况,是否有出生缺陷,血型,左眼裸视力,右眼裸视力,左眼矫正视力,右眼矫正视力,左侧听力,右侧听力,是否色盲,家族病史

已归集

7

补充证明材料

特困人员认定信息

省民政厅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省编码,省名称,市编码,市名称,县(区)编码,县(区)名称,乡镇(街道)编码,乡镇(街道)名称,村(社区)编码,村(社区)名称,家庭类别编码,家庭类别,农保类型编码,农保类型,开户人,电话,备注,邮政编码,救助账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始发年月,停发年月,家庭成员结构,家庭地址,主要致贫原因,致贫原因编码,申请理由

已归集

8

补充证明材料

低保人员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省编码,省名称,市编码,市名称,县(区)编码,县(区)名称,乡镇(街道)编码,乡镇(街道)名称,村(社区)编码,村(社区)名称,村编码,村名称,家庭类别编码,家庭类别,农保类型编码,农保类型,开户人,电话,备注,邮政编码,救助账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始发年月,停发年月,家庭成员结构,家庭地址,主要致贫原因,致贫原因编码,申请理由

已归集

9

补充证明材料

低保家庭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是否保障对象,省编码,省名称,市编码,市名称,县(区)编码,县(区)名称,乡镇(街道)编码,乡镇(街道)名称,村(社区)编码,村(社区)名称,户主姓名,户主公民身份号码,与户主关系,家庭救助类别,家庭分类救助类别,家庭人口数,保障人口数,居住地址,主要致贫原因,家庭月总收入,纳入低保年月,低保金,低保状态

已归集

10

补充证明材料

农村五保户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是否保障对象,省编码,省名称,市编码,市名称,县(区)编码,县(区)名称,乡镇(街道)编码,乡镇(街道)名称,村(社区)编码,村(社区)名称,户主姓名,户主公民身份号码,与户主关系,户口性质,家庭救助类别,家庭分类救助类别,家庭人口数,保障人口数,居住地址,主要致贫原因,家庭月总收入,纳入五保年月,五保金,五保状态

已归集

11

主要证明材料

身份证信息

省公安厅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联系电话,照片,户籍派出所,证件有效期,发证日期,初次领证发证机关,初次领证时间

未归集

12

主要证明材料

户籍及户籍变动信息(含迁入、迁出、注销)

姓名,姓名中文拼音,曾用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身高,血型,宗教信仰,兵役状况,住址,职业,出生地国家,出生地省市县,配偶姓名,配偶身份证件号码,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件号码,母亲姓名,母亲身份证件号码,监护人姓名,监护人身份证件号码,户号,所属省市县区,户主姓名,户主身份证件号码,与户主关系,户籍所在地,户籍地详址,出生地详址,联系方式,服务处所,出生证明编号,所属居民委会名称,籍贯省市县(区),籍贯国家(地区),门(楼)详址,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市(县),何时由何地迁来本址,注销原因

未归集

13

补充证明材料

出入境信息

中文名,英文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国籍,护照类型,护照号码,出入境证件编号,出境原因,申请类别,签发机关,签发日期,证件有效起始日期,证件有效结束日期,是否过期

未归集

14

补充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政治面貌,宗教信仰,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户籍省市区县,户籍地详址,所属派出所,登记时间,居住证编号,流入原因

未归集

15

补充证明材料

居住证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近期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居住证编号,签发机关名称,签发机关机构代码,初次签发日期,本次签发日期,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签注到期日期,签注日期,证件状态,注销日期,注销原因

未归集

16

补充证明材料

死亡注销户口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出生日期,户口注销时间,注销原因

未归集

17

财产证明材料

动产(车辆)及所有权信息(含查封抵押登记信息)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下一检验日期,登记日期,登记机关,车辆状态,号牌种类,号牌号码,车辆类型,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身颜色,车架号,国产/进口,发动机号,燃料种类,排量,功率,制造厂名称,转向形式,轮距(前),轮距(后),轮胎数,轮胎规格,钢板弹簧片数,轴距,轴数,外廓尺寸(长),外廓尺寸(宽),外廓尺寸(高),货厢内部尺寸(长),货厢内部尺寸(宽),货厢内部尺寸(高),总质量,核定载质量,核定载客,准牵引总质量,驾驶室载客,使用性质,车辆获得方式,车辆出厂日期,发证日期,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强制报废期止,抵押标记,管理部门,号牌启用时间,所属社区,新能源汽车种类,逾期2个检验周期期止日期,逾期检验强制报废期止日期,专项作业车是否有载货功能标志,查封机关,查封文号,查封申请日期,解封日期,抵押权人,抵押登记机关,注销抵押时间

未归集

18

主要证明材料

离婚案件判决结果和宣告死亡信息

省高院

当事人姓名,当事人身份证件号码,判决结果,判决时间,生效时间,判决法院;宣告死亡信息;

未归集

19

财产证明材料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组织机构代码,生成日期,案号,执行法院,执行依据文号,作出执行依据单位,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已归集

20

补充证明材料

司法鉴定信息

省司法厅

委托人姓名,委托人身份证件号码,联系电话,委托类别,委托时间,鉴定日期,鉴定对象,鉴定事项,承办鉴定人,鉴定机构,鉴定结果,鉴定次数,鉴定材料采集来源

未归集

21

财产证明材料

不动产登记信息

省自然资源厅

权利人姓名,权利人身份证件号码,权利人性别,权利人年龄,权利人联系方式,权利人国籍,权利人籍贯,权利人户籍所在地,权利人类型,权利人工作单位,共有人姓名,共有人证件类型,共有人身份证件号码,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件种类,证件编号,共有情况,房屋建筑面积,公摊建筑面积,房屋坐落,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证明号,房屋用途,行政区编码,查封机关,查封文号,查封申请日期,解封日期,抵押人姓名,抵押人身份证件号码,抵押权人姓名,抵押权人身份证件号码,抵押方式,抵押时间,注销抵押时间,土地划拨,土地出让信息

未归集

22

财产证明材料

商品房交易备案信息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存量房交易备案信息,商品房交易备案信息

未归集

23

财产证明材料

非上市公司股权信息

省市场监管局

非上市非股份公司的股东信息(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公司注册信息,股东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增减资及股权变动登记;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公司注册信息,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增减资登记

未归集

24

财产证明材料

公积金信息

省管局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性别,住房公积金个人账号,缴存基数,缴存机构号,机构名称,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单位名称,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账户状态,开户日期,缴至时间,销户原因,提取原因,单位月缴存额,记账日期,个人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代码,个人账户余额,归集和提取业务类型,个人存款账户号码,个人月缴存额,个人账号,发生额,个人存款账户开户银行,销户日期,个人账户状态,公积金缴纳月份,缴存基数,到帐日期

已归集

25

财产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民族,联系电话,户口性质,户口所在地,地址,参保日期,邮政编码,缴费档次,个人账户余额,开户网点,缴费方式,所在县区编码,缴费记录

已归集

26

补充证明材料

失业人员登记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单位类别,单位所属行业,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失业原因,就业困难类别,就业状况,就业创业证编号,就业创业证发证机构

未归集

27

补充证明材料

计划生育信息

省卫生健康委

计划生育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未归集

28

补充证明材料

残疾人登记

省残联

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性别,民族,文化程度,残疾证号,初次发证时间,残疾类型,残疾等级,监护人姓名,监护人与残疾人关系,持证状态,有效期起始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

未归集

29

财产证明材料

退役军人安置补偿登记信息

省退役军人厅

退役军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补偿安置信息

未归集

30

补充证明材料

学籍信息

省教育厅

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性别,出生地,出生日期,民族,残疾类型,国籍,籍贯,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是否在校,班级名称,港澳台侨外,就读状态,年级名称,入学年月,是否孤儿,是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否留守儿童,是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学生类别,学校名称,学校所属行政区划,英文姓名,全国学籍编号,监护人姓名,监护人身份证件号码

已归集

31

补充证明材料

扶贫信息

省乡村振兴局

贫困学生,救助信息,扶贫信息等

未归集

32

财产证明材料

公路收费权信息

省国资委

收费权登记信息,抵押查封登记信息等

未归集 

附件2:

数据共享使用流程


附件3:

数据需求摸底表

业务场景名称


业务场景描述

需描述该业务的具体内容及价值呈现场景

 

政策法律依据

需提供相应法律法规支撑

 

 

所需材料清单(可根据公证处所列举的材料清单进行筛选罗列,如果上述材料不满足,再自行补充)

例:

1.身份证信息

2.户籍及户籍变动信息(含迁入、迁出、注销)

3.婚姻登记信息(含结婚、离婚)

4.死亡医学证明

。。。

 

其他补充材料

1.XXX

附件4:

数据赋能公证事项清单

编号

公证事项

编号

公证事项

编号

公证事项

1

委托

10.2

法定监护

20.1

股权

1.1

城市房屋所有权

10.3

指定监护

20.2

存款

1.2

动产物权

10.4

因死亡户籍注销

20.3

不动产物权

1.3

股权

10.5

因迁移户籍注销

20.4

动产物权

1.4

人格权

10.6

未做过户籍登记

21

指纹(印鉴)

1.5

身份权

11

曾用名

21.1

指纹

1.6

一般事务性委托

11.1

曾用名

22.2

印鉴式样

2

声明

11.2

又名、别名、译名、笔名、网名等

22.3

签名式样

2.1

放弃继承权声明

12

住所地(居住地)

22

查无档案记载

2.2

涉及法律事实的声明(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

13

学历

23

证书(执照)

2.3

其他声明

14

学位

24

合同(协议)

3

赠与(单方)

15

职务(职称)

24.1

涉及人身关系的协议

4

受赠

15.1

专业技术职务

24.1.1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5

遗嘱

16

无(有)犯罪记录

24.1.2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5.1

处分财产的遗嘱

16.1

无犯罪记录

24.1.3

离婚协议

5.2

遗嘱监护

16.2

有犯罪记录

24.1.4

离婚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变更(补充)协议

5.3

处理事务的遗嘱

17

婚姻状况

24.1.5

同居关系析产及子女抚养协议

5.4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17.1

未婚

24.1.6

收养协议

5.5

其他遗嘱

17.2

离婚未再婚

24.1.7

解除收养协议

6

认领亲子

17.3

丧偶未再婚

24.1.8

遗产分割协议

7

出生

17.4

已婚(初婚)

24.1.9

遗赠扶养协议

8

生存

17.5

已婚(再婚)

24.1.10

监护协议

9

死亡

18

亲属关系

24.2

涉及财产关系的合同

9.1

正常死亡

18.1

亲属关系

24.2.1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

9.2

非正常死亡

18.2

用于涉外、涉港澳台遗产继承的亲属关系

24.2.2

房屋买卖合同

9.3

宣告死亡

19

收养

24.3

合作协议

10

身份

19.1

收养关系

24.4

其他合同(协议)

10.1

国籍

20

财产权



 

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2008年2月15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
1)简报电子版下载: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60.htm

3)《“家事法苑”未成年人保护专题法律资讯简报》,于2018年7月创办,电子双月刊,下载网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9.html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171337785)-- 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法律人电影.音乐休闲主题微信群

     群内每天不定时分享电影及音乐最新资讯,群友围绕电影和音乐主题交流互动,丰富法律人的业余生活;

     不定期组织群友线下集体观影、电影资料分享、电影原声音乐视听鉴赏沙龙。

     有意愿加入者应以“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加电影音乐群“,申请添加以下任一管理员:

杨晓林律师(微信号:Y13522380366)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陈贝贝助理(微信号:18817836410)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群规则

(2019年2月修订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系列微信群由“家事法苑”律师团队创建,目前包括以下12个群: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I群)、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A-B群)、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

     总群主:杨晓林

     其中,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群主:赵宁宁;副群主:李丹、陆珊菁、冉维佳

     各群管理员:杨晓林、段凤丽、邓雯芬、李凯文、陈贝贝、付鹏博、刘海娜、郑莉萍;

     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李琳、李炜、辜其坤、季凤建、严健、万薇。


一、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及相关领域感兴趣的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朋友加入,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二、本系列群分享、交流的主题及范围

     本系列群定位为特定专业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

     本系列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相关问题,群内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原则上应限于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诉讼与非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继承法苑实务交流群和涉外家事法苑实务交流群分享资讯及交流范围特定于继承问题和涉外家事问题。

     群内主要分享国内外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动态,如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典型婚姻家事案例等资讯。在主题上涵盖婚姻家庭继承领域权利保护问题,如性别平等、妇女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等基础法律议题;与婚姻家庭继承有关的新型财产、新型权利等新型法律实务难题;婚姻家庭伦理方面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社会科学议题。

     本系列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如单纯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但与本群主题交叉的除外。


三、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高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文末。群友入群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

     请拟申请加入“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者先添加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群主杨晓林(微信号:Y13522380366)

或以下任一群管理员个人好友:

段凤丽律师(微信号:D13552693593)

邓雯芬律师(微信号:13167578960)

陈贝贝助理(微信号:18817836410)

     申请信息务必请注明:“城市+单位简称+真实姓名,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新群友认真阅读管理员发送的本群规、承诺将严格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A-H群),管理员每天统一分享资讯,群友只加一群即可,不必重复加群。


四、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按要求修改群昵称,点击群界面右上角三个点标志,向上划动屏幕,出现“我在本群的昵称”点击即可修改:

     1.律师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律师,如:北京***律师、山东淄博***律师,群昵称中不得显示电话、律所名称、字号、具体部门职务、业务方向及其它带有商业营销色彩文字。

     2.公证员署名方式:省份+城市+姓名+公证员,如:上海公证员李**;

     3.学者署名方式:学校简称+姓名,如:北大王**,广西师大李**;

     4.学生署名方式:学校简称+身份+姓名,如:中科大博士生张**,吉大硕士生李**,北大本科生丁**;

     5.法官、检察官署名方式:省份+真实姓氏+法官或检察官的方式,如北京李法官、黑龙江王检察官;

     6.民政部门、妇联、媒体等其他界别群友参考前列署名方式,省份+城市+职业+姓名,如:北京妇联***,上海公司法务***,人民日报***。

     群友不能接受实名规则的免入,入群后应当立即按照要求修改群昵称,经过群管理员三次提醒仍不配合的,管理员有权将其移除出群。


五、尊重群友

     尊重群友,未经事先允许、不得随意添加其他群友为个人好友。

     严禁违反群友意愿,发送广告等商业信息、擅拉群友加入其他主题群等不良行为,一经举报,立即移除出群。


六、温馨免打扰提示

     如群消息过多,影响本人工作、学习及休息,可在手机右上角,点开群设置界面开启“消息免打扰”,定期浏览群信息、参与互动即可。


七、友善发言及禁忌

     本群群友来自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各界别,大家非常难得聚在一起,特别要注意自身形象,互相尊重;

     群内严禁闲聊,只研讨专业问题。发言交流要注意顾及他人感受,就事论事,不要有任何人身攻击、贬低他人人格或针对其他群体的偏激言行。

     严禁转发或发布招聘、推销、心灵鸡汤、拉票、优惠券信息;严禁转发涉及政治性的资讯;严禁转发律师个人及律所营销的帖子;与本群专业领域不相关的公、检、法等机关、机构及组织的纯官宣资讯同样不宜转发本群。

     本群除农历大年三十、大年初一、大年初二;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公历12月31日及1月1日外,不允许在群内发红包。


八、分享注意事项

     本群鼓励群友分享与本群第二条主题及范围相关的各种审判动态、典型判例及最新法律法规及地方法院审判意见等,尤其鼓励群友分享自己原创的相关实务研究文章,包括分享自己个人网站、博客、微信公号上的文章。故本群禁止任何形式的营销行为,群友分享的文章页面上尽可能不要附有过于明显带有营销色彩的个人照片、宣传文字及过于详细的名片式联系方式。

     本群谢绝分享过于简单的普法、相关问题说明性的“软文”及单纯诉讼技巧类的文章。

     群内严禁功利性地推送微信个人名片及公众号名片;微网站名片及链接;个人网站链接、博客链接,严禁将相关专业资讯贴到自己的个人网站、博客或公众号上再推荐链接到微信群这样以提高点击率、博粉为目的商业推广做法。【注:“家事法苑”公众号(微信号:famlaw)已做到了去商业化,可参考】


九、交流方式建议

     鼓励、提倡群友开展与群主题密切相关的理论与实务的互动交流。

     本群交流问题,可由个案切入,但禁止单纯的个案办理咨询,应先概括基本事实,从中提取有理论及实务研讨价值的一个或几个问题集中深入交流,最后以旗帜鲜明的问题进行讨论。

     本群交流问题的方式建议为:应先主动查找必要资料,一次性把基本案情、事实叙述清楚(不要再让群友追问事实)并注明自己的初步看法,能附上相关法律法规法条及司法解释等依据为宜,抛砖引玉,希望听取群友的意见和建议。

     群友在解答问题时,也应先思考,较系统阐述自己对此问题的看法及观点,不要采用漫无边际地三言两语聊天式交流,以免造成刷屏、影响群友。

     群友可在群内畅所欲言,严禁群友不管基于任何目的、未经发言群友同意、擅自截屏在群外分享、使用,如有违反,一经发现,管理员有权清理出群。


十、尊重智力劳动成果

尊重智力劳动成果,群内分享资讯仅供群友学术及实务探讨、交流及研究使用。

     资讯搜索、编辑、整理需日复一日,耗费相当时间与精力。正常情况下,我团队每天收集、分享、推送的资讯信息,月底汇编起来就是每月的“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下载地址:

http://www.famlaw.cn/Do_index_gci_58.html)。

     群友不宜经常性地或整体性取材本群资讯信息,上传到网络(个人网站、博客、公号等自媒体)、转到自己或其他的微信群、QQ群,或为其他非研究用途使用。

     规范使用本群资讯,应注明资讯来源于家事法苑实务交流微信群。


十一、违规及处理

     群友应自觉遵守本群规则并接受群主及管理员的善意提醒及劝告;

     对于违反群规则的行为,群主或管理员有权、有义务即时制止。

     群友违反群规则经提醒三次,不回应、不接受,管理员可直接移除本群;

     群友间应友善相处,如发生争议,应保持克制,务必不要与其他群友或管理员争执、造成刷屏,影响其他群友。建议发生争议时,建议群友及时向群主或管理员反映,由群主或管理员给出处理意见。

 

     良好的群的氛围,需要大家共同维护、共同呵护!

     希望大家共同努力,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学生、媒体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探讨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法苑”微信群管理员团队

                              2019年2月1日

“家事法苑”(fam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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